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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孟子·万章章句下·第三节

      万章问曰:“敢问友。”

      孟子曰:“不挟长,不挟贵,不挟兄弟而友。友也者,友其德也,不可以有挟也。孟献子,百乘之家也,有友五人焉:乐正裘、牧仲,其三人,则予忘之矣。献子之与此五人者友也,无献子之家者也。此五人者,亦有献子之家,则不与之友矣。非惟百乘之家为然也。虽小国之君亦有之。费惠公曰:‘吾于子思,则师之矣;吾于颜般,则友之矣;王顺、长息则事我者也。’非惟小国之君为然也,虽大国之君亦有之。晋平公之于亥唐也,入云则入,坐云则坐,食云则食。虽疏食菜羹,未尝不饱,盖不敢不饱也。然终于此而已矣。弗与共天位也,弗与治天职也,弗与食天禄也,士之尊贤者也,非王公之尊贤也。舜尚见帝,帝馆甥于贰室,亦飨舜,迭为宾主,是天子而友匹夫也。用下敬上,谓之贵贵;用上敬下,谓之尊贤。贵贵、尊贤,其义一也。”

    译文及注释

    译文
      万章问:“冒味地请问互助合作的意思?”
      孟子说:“不要挟强迫长辈,不要挟强迫尊贵的人,不要挟强迫兄弟而互助合作。所谓互助合作,是看其人生规律,因此不可以有要挟强迫的因素在里面。孟献子,是拥有兵车百乘的世家,有互助合作的五个人,乐正裘、牧仲、其他三个人的姓名我忘记了,孟献子和这五个人互助合作,是不提献子家的地位的。这五个人如果也看重献子家的地位,就不会与他互助合作了。不仅是拥有兵车百乘的世家如此,即使小国的国君也有这个问题。费惠公说:‘我对于子思,看成是老师;我对于颜般,则是互助合作关系;王顺、长息则是侍奉我的臣子。’不仅是小国的君主如此,即使是大国的君主也有这个问题。晋平公对于亥唐这个人,叫他进去就进去,叫他坐下就坐下,叫他吃饭就吃饭,哪怕是粗茶淡饭,从不会不吃饱,因为不敢不吃饱。然而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。并不与他共居官位,不与他共理政事,不与他共享俸禄。这只是读书人对贤者的尊敬,不是王公对贤者的尊敬。舜去进见帝尧,帝尧让女婿住在备用的房间里,也宴请舜,互为宾主,这是天子跟普通人互助合作的行为方式。以职位低的人尊敬职位高的人,就称为尊重贵人。以职位高的人尊敬职位低的人,就称为尊敬贤人。尊重贵人,尊敬贤人,其行为方式都是一样的。”

    注释
    1.友:《易·损·六三》:“三人行,则损一人;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”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以九两系邦国之民……八曰友,以任得民。”郑玄注:“友,谓同井相合耦耡作者。”《论语·为政》:“孝乎惟孝,友于兄弟,施於有政。”《论语·季氏》:“益者三友,损者三友。”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“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”赵岐注:“‘出入相友’,相友耦也。”《释名·释言语》:“友,有也,相保有也。”这里用为互助合作之意。
    2.挟:《孟子·尽心上》:“挟贵而问,挟贤而问,挟长而问。”《战国策·秦策一》:“挟天子以令天下,天下莫敢不听?”这里用为要挟、强迫别人服从之意。
    3.孟献子:人名,鲁国的大夫,叫仲孙蔑。
    4.费惠公:周朝所封的一个小国的春秋时的一个国君。
    5.乐正裘、牧仲、颜般、王顺、长息:皆人名。
    6.亥唐:人名,晋国人。

    解析

    “友”字,在现代都认为是交朋友的“友”的意思,然而在先秦时期,“朋”是朋,“友”是友,各不相干,意思也不一样。“朋”,都是用为“同类”之意,即同样类别之人,也就是志同道合之人。志同道合之人也互助合作,即称为“朋友”。志不同道不合之人,亦不互助合作,即不能称为“朋友”。在古人那里,凡是认识的人,或是熟悉的人,一般都称为“乡党”,或是熟人,只有有了特殊关系的人,如志同道合之人,或有互助合作关系的人,才分别称之为“朋”或者是“友”。而对待不同的人,就有不同的行为方式,本章所说的重点即在于此。

      因此,所谓互助合作,就是不能要挟强迫长辈,不能要挟强迫尊贵的人,不能要挟强迫兄弟,而是看其人生规律,也就是志同道合的意思,因此不可以有要挟强迫的因素在里面。就拿我们现代来说,甲公司自恃有特殊的技术而与乙公司互助合作,其要挟强迫乙公司答应他某种条件,这样的互助合作是注定要失败的。两个人的互助合作,两个公司的互助合作,或两个国家的互助合作,首先应该在平等的地位上,才能互助合作得长久。这就是国家施政,或个人对待别人的行为方式,也是最佳行为方式。如果要挟了,强迫了,不平等对待了,就不是最佳行为方式了。

    读解

    “友”字,在现代都认为是交朋友的“友”的意思,然而在先秦时期,“朋”是朋,“友”是友,各不相干,意思也不一样。“朋”,都是用为“同类”之意,即同样类别之人,也就是志同道合之人。志同道合之人也互助合作,即称为“朋友”。志不同道不合之人,亦不互助合作,即不能称为“朋友”。在古人那里,凡是认识的人,或是熟悉的人,一般都称为“乡党”,或是熟人,只有有了特殊关系的人,如志同道合之人,或有互助合作关系的人,才分别称之为“朋”或者是“友”。而对待不同的人,就有不同的行为方式,本章所说的重点即在于此。

      因此,所谓互助合作,就是不能要挟强迫长辈,不能要挟强迫尊贵的人,不能要挟强迫兄弟,而是看其人生规律,也就是志同道合的意思,因此不可以有要挟强迫的因素在里面。就拿我们现代来说,甲公司自恃有特殊的技术而与乙公司互助合作,其要挟强迫乙公司答应他某种条件,这样的互助合作是注定要失败的。两个人的互助合作,两个公司的互助合作,或两个国家的互助合作,首先应该在平等的地位上,才能互助合作得长久。这就是国家施政,或个人对待别人的行为方式,也是最佳行为方式。如果要挟了,强迫了,不平等对待了,就不是最佳行为方式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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