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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管子·明法解

      明主者,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,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,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。故群臣不敢行其私,贵臣不得蔽贱,近者不得塞远,孤寡老弱不失其(所)职,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。此之谓治国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”

      明主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。私术者,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。故法废而私行,则人主孤特而独立,人臣群党而成朋。如此则主弱而臣强,此之谓乱国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”

      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势,则群臣不敢为非。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爱主也,以畏主之威势也;百姓之争用,非以爱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。故明主操必胜之数,以治必用之民;处必尊之势,以制必服之臣。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尊君卑臣,非计亲也,以势胜也。”

      明主之治也,县爵禄以劝其民,民有利于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罚以威其下,下有畏于上,故主有以牧之。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,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。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爱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;百官之奉法无奸者,非以爱主也,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百官论职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”

      人主者,擅生杀,处威势,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人臣者,处卑贱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职,此臣道也。故主行臣道则乱,臣行主道则危。故上下无分,君臣共道,乱之本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君臣共道则乱。”

     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,以欲生而恶死也。使人不欲生,不恶死,则不可得而制也。夫生杀之柄,专在大臣,而主不危者,未尝有也。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,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,此寄生之主也。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,则必有劫杀之患;专以其法制予人,则必有乱亡之祸。如此者,亡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专授则失。”

     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,废法而恣群臣,威严已废,权势已夺,令不得出,群臣弗为用,百姓弗为使,竟内之众不制,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。如此者,灭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本不出谓之灭。”

      明主之道,卑贱不待尊贵而见,大臣不因左右而进,百官条通,群臣显见,有罚者主见其罪,有赏者主知其功。见知不悖,赏罚不差。有不蔽之术,故无壅遏之患。乱主则不然,法令不得至于民,疏远隔闭而不得闻。如此者,壅遏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出而留谓之壅。”

     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,擅主也。臣有擅主者,则主令不得行,而下情不上通。人臣之力,能鬲君臣之间,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,祸福之事不通彻,人主迷惑而无从悟,如此者,塞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情不上通谓之塞。”

      明主者,兼听独断,多其门户。群臣之道,下得明上,贱得言贵,故奸人不敢欺。乱主则不然,听无术数,断事不以参伍。故无能之士上通,邪枉之臣专国,主明蔽而聪塞,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。如此者,侵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情上而道止,谓之侵。”

      人主之治国也,莫不有法令赏罚。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,则主尊显而奸不生;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,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,朋党而劫杀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
      法度者,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,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。私意者,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,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。故法度行则国治,私意行则国乱。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,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。案法式而验得失,非法度不留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。”

      明主之治国也,案其当宜,行其正理。故其当赏者,群臣不得辞也;其当罚者,群臣不敢避也。夫赏功诛罪,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。草茅弗去,则害禾谷;盗贼弗诛,则伤良民。夫舍公法而行私惠,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。行私惠而赏无功,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;行私惠而赦有罪,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。夫舍公法用私惠,明主不为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不为惠于法之内。”

     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。使民用者,必法立而令行也。故治国使众莫如法,禁淫止暴莫如刑。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,然而不敢者,法不使也;强者非不能暴弱也,然而不敢者,畏法诛也。故百官之事,案之以法,则奸不生;暴慢之人,诛之以刑,则祸不起;群臣并进,策之以数,则私无所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”

     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,威势也。故威势在下,则主制于臣;威势在上,则臣制于主。夫蔽主者,非塞其门守其户也,然而令不行、禁不止、所欲不得者,失其威势也。故威势独在于主,则群臣畏敬;法政独出于主,则天下服德。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,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。故明主之治天下也,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,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。”

      明主者,一度量,立表仪,而坚守之。故令下而民从。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;吏者,民之所悬命也。故明主之治也,当于法者赏之,违于法者诛之。故以法诛罪,则民就死而不怨;以法量功,则民受赏而无德也。此以法举错之功也。故《明法》曰;“以法治国,则举错而已。”

      明主者,有法度之制、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,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,故吏之所使者,有法则民从之,无法则止,民以法与吏相距,下以法与上从事。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,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,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。千里之外,不敢擅为非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诈伪。”

      权衡者,所以起轻重之数也。然而人不事者,非心恶利也,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,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。人知事权衡之无益,故不事也。故明主在上位,则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为私。民知事吏之无益,故财货不行于吏,权衡平正而待物,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欺以轻重。”

      尺寸寻丈者,所以得长短之情也。故以尺寸量短长,则万举而万不失矣。是故尺寸之度,虽富贵众强,不为益长;虽贫贱卑辱,不为损短。公平而无所偏,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以长短。”

      国之所以乱者,废事情而任非誉也。故明主之听也,言者责之以其实,誉人者试之以其官。言而无实者,诛;吏而乱官者,诛。是故虚言不敢进,不肖者不敢受官。乱主则不然,听言而不督其实,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;任官而不责其功,故愚污之吏在庭。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,相假以功伐,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主释法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;以党举官,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。”

     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,誉众者,则赏之;不审其罪过,毁众者,则罚之。如此者,则邪臣无功而得赏,忠正无罪而有罚。故功多而无赏,则臣不务尽力:行正而有罚,则贤圣无从竭能;行货财而得爵禄,则污辱之人在官;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,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。如此,则悫愿之人失其职,而廉洁之吏失其治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。”

      平吏之治官也,行法而无私,则奸臣不得其利焉。此奸臣之所务伤也。人主不参验其罪过,以无实之言诛之,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,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喜赏恶罚之人,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

      奸臣之败其主也,积渐积微,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。上则相为候望于主,下则买誉于民。誉其党而使主尊之,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。其所利害者,主听而行之,如此,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比周以相为慝,是故忘主私佼,以进其誉。”

      主无术数,则群臣易欺之;国无明法,则百姓轻为非。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,则群臣仰利害也。如此,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。虽有大义,主无从知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佼众誉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”

      凡所谓忠臣者,务明法术,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,以治天下者也。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,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。是故邪之所务事者,使法无明,主无悟,而己得所欲也。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,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。奸邪在主之侧者,不能勿恶也。唯恶之,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。人主不察而用其言,则忠臣无罪而困死,奸臣无功而富贵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忠臣死于非罪,而邪臣起于非功。”

      富贵尊显,久有天下,人主莫不欲也。令行禁止,海内无敌,人主莫不欲也。蔽欺侵凌,人主莫不恶也。失天下,灭宗庙,人主莫不恶也。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,奸臣之擅主者,有以私危之,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,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。”

      乱主之行爵禄也,不以法令案功劳;其行刑罚也,不以法令案罪过。而听重臣之所言。故臣有所欲赏,主为赏之;臣欲有所罚,主为罚之。废其公法,专听重臣。如此,故群臣皆务其党,重臣而忘其主,趋重臣之门而不庭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。”

      明主之治也,明于分职,而督其成事。胜其任者处官,不胜其任者废免。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。乱主则不然。故群臣处官位,受厚禄,莫务治国者,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,牧渔其民以富其家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百虑其家,不一图其国。”

      明主在上位,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,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。乱主则不然,虽有勇力之士,大臣私之,而非以奉其主也;虽有圣智之士,大臣私之,非以治其国也。故属数虽众,不得进也;百官虽具,不得制也。如此者,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属数虽众,非以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以任国也。此之谓国无人。”

      明主者,使下尽力而守法分,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;臣主之分明,上下之位审,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。乱主则不然,法制废而不行,故群臣得务益其家;君臣无分,上下无别,故群臣得务相贵。如此者,非朝臣少也,众不为用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国无人者,非朝臣衰也,家与家务相益,不务尊君也;大臣务相贵,而不任国也。”

     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,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,使之奉主之法,行主之令,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。是故其所任官者大,则爵尊而禄厚;其所任官者小,则爵卑而禄薄。爵禄者,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。乱主之治也,处尊位,受厚禄,养所与佼,而不以官为务。如此者,则官失其能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小臣持禄养佼,不以官为事,故官失职。”

      明主之择贤人也,言勇者试之以军,言智者试之以官。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,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。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,以官职之治定愚智;故勇怯愚智之见也,如白黑之分。乱主则不然,听言而不试,故妄言者得用;任人而不官,故不肖者不困。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,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,专任法不自举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。”

      凡所谓功者,安主上,利万民者也。夫破军杀将,战胜攻取,使主无危亡之忧,而百姓无死虏之患,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。奉主法,治竟内,使强不凌弱,众不暴寡,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,此吏之所以为功也。匡主之过,救主之失,明理义以道其主,主无邪僻之行,蔽欺之患,此臣之所以为功也。故明主之治也,明分职而课功劳,有功者赏,乱治者诛,诛赏之所加,各得其宜,而主不自与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”

      明主之治也,审是非,察事情,以度量案之。合于法则行,不合于法则止。功充其言则赏,不充其言则诛。故言智能者,必有见功而后举之;言恶败者,必有见过而后废之。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,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。”

      明主之道,立民所欲而求其功,故为爵禄以劝之;立民所恶以禁其邪,故为刑罚以畏之。故案其功而行赏,案其罪而行罚,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,不敢进也;毁无罪者,不能退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。”

      制群臣,擅生杀,主之分也;县令仰制,臣之分也。威势尊显,主之分也;卑贱畏敬,臣之分也。令行禁止,主之分也;奉法听从,臣之分也。故君臣相与,高下之处也,如天之与地也;其分画之不同也,如白之与黑也。故君臣之间明别,则主尊臣卑。如此,则下之从上也,如响之应声;臣之法主也,如景之随形。故上令而下应,主行而臣从,以令则行,以禁则止,以求则得。此之谓易治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君臣之间明别,则易治。”

      明主操术任臣下,使群臣效其智能,进其长技。故智者效其计,能者进其功。以前言督后事,所效当则赏之,不当则诛之,张官任吏治民,案法试课成功。守法而法之,身无烦劳而分职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。”

    译文

    英明的君主,掌握权谋策略而不可欺瞒,明确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,分清上下职事而不容颠倒混乱。所以,群臣不敢行私舞弊,贵臣不能压制贱者,近臣不能阻碍远者,孤寡老弱不会丧失经常供养,国内尊卑分明而没有互相僭越的情况。这个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国家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”
     
      明法,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役使臣下的;私术,是臣下用来侵犯朝廷扰乱君主的。所以,法度废而私术行,人君就没有依靠而陷于孤立,臣下就拉帮结派而形成朋党。这样就形成主弱臣强的局面,这个就叫作混乱的国家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在上位,有必治的权势,群臣便不敢为非作歹。所以,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,并不是喜爱君主,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权势;百姓之所以争为君用,也不是喜爱君主,而是因为害怕君主法令。因此,明主掌握着必胜的策略,来统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;控制着“必尊”的势力,来制服不得不服从的臣子,这样就令行禁止,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尊君卑臣,非亲也,以势胜也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治国,立爵禄来鼓励人民,人民可以得利于君主,故君主能使役他们;立刑罚来镇慑人民,人民就将畏惧于君主,故君主能统治他们。所以,没有爵禄,君主就没有办法鼓励人民;没有刑罚,君主就没有办法镇慑人民。故人臣遵守规范执行君命,并非出于爱君,不过是出于趋利而避害;百官执行法度不行恶事,也不是出于爱君,不过是出于接受爵禄而躲避刑罚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百官论职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”
     
      君主,专擅生杀,据有威势,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来驾御他的群臣,这就是为君之道。人臣,处在下位,奉行君令,严守本身职责,做好分内工作,这就是为臣之道。君行臣道则陷于混乱,臣行君道则陷于危亡。所以,上下没有分别,君道与臣道混同,是乱国的根本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君臣共道则乱。”
     
     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谨慎地事奉君主,是因为要求生存怕死。假使人们都不要求生存,都不怕死,那就无法控制了。生杀之权专在大臣之手,而君主不危亡的事,是没有的。所以,国家治乱如不决定在法度,而是由重臣决定;生杀权柄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,而是旁落在下面,这就是寄生的君主。所以,为人君主专愿把权势送给别人,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;专愿把法度送给别人,就一定有乱亡的祸事。这些都是亡国之君所走的道路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专授则失。”
     
      凡是身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,法度废驰而对群臣放任,威严已经丧尽,权势已被剥夺,政令发不出去,群臣不为所用,百姓不为所使,国内的民众不能为所控制,那么,国就不是属于他的国,民也不是属于他的民。这种情况,乃是被欺灭君主的世道。所以;《明法》篇说:“令本不出谓之灭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的做法,接触下层人士不等待贵臣介绍,进用国家大臣不依靠左右进言,对百官的联系是顺畅的,对群臣的了解是明白的。对受罚的,君主明见他的罪;对受赏的,君主知道他的功。所见与所知没有谬误,所赏与所罚没有差错。因为他有不受蒙蔽的办法,所以没有被“堕遏”的忧患。昏君就不是如此,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群众,被疏远隔绝而不得了解情况。这种状况,乃是被壅遏的君主的世道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令出而留谓之壅。”
     
      人臣之所以能弄权行恶,是因为揽夺君权。人臣中一有揽夺君权的,君令就不能贯彻,下情就不能上通。以人臣的力量,就能隔离在君臣之间,使好坏的情况不得发表,祸福的事例不得通报,人君迷惑而无从觉悟,这种情况,便是被闭塞的君主的世道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下情不上通谓之塞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,多听独断,听取意见的门户是很多的。对群臣的政策,也要求下级可以提醒上级,贱者可以评说贵者。所以奸臣不敢对他欺骗。昏君则不然,了解情况没有办法,裁决事情又不用参考验证。所以,无能的人上来,邪曲之臣专政,君主的视听被蒙蔽阻塞,忠臣想要设谋进谏的,又不得进用。这种情况,乃是被侵夺的君主的世道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。”
     
      人君治国,没有不具备法令和赏罚的。所以,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,君主就尊显而不出奸臣;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,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蔽塞君主,另一方面结党而劫杀君主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     
      法度,是君主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,是用来统治海内而事奉宗庙的。私意,是可以产生祸乱、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则的,是可以蒙蔽君主、丧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。法度得行则国治,私意得行则国乱。英明君主,虽对自己心爱的人,无功也不赏;虽对自己憎恶的人,无罪也不罚。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,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留意的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治国,总是根据恰当合适的原则,执行正确道理。所以,对于当赏的,群臣不得推辞;对于当罚的,群臣不敢逃避。赏功罚罪,本来是为天下兴利除害的。杂草不铲除,就危害庄稼;盗贼不惩治,就伤害良民。如果弃公法而行私惠,那就等于便利奸邪而助长暴乱了。因为行私惠而赏了无功的人,就等于让人民贪图侥幸而谋求向上讨好;行私惠而赦了有罪的人,就等于让人民轻慢君主而轻易为非作歹。弃公法而行私意,明君是不肯干的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不为惠于法之内。”
     
      大凡君主没有不要求人民效力的。使人民效力,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。所以治理国家使役人民莫如有法,禁止淫乱抑制暴行莫有刑。贫者并非不愿意夺取富者的财物,然而他不敢,是法度不让他夺;强者并非不能施加暴行于弱者,然而他不敢,是畏惧法度的惩治。所以,百官的工作,都按法度检查,奸邪就不会产生;暴慢之人,都用刑律惩治,祸乱就起不来;群臣并进,都用政策来驾御,私术就无法建立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”
     
      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,靠的是权势。所以,权势旁落在下,君就被臣控制;权势掌握在上,臣就被君控制。一个被蒙蔽的君主,并不是谁堵塞和封守着他的门户,然而他令不能行、禁不能止、所要求的什么也得不到,就是因为丧失了权势的缘故。所以,权势独揽在君主手里,群臣就畏惧恭敬;法度政令由君主独自决定,天下就服从听命。如果权势分散于臣下,命令就无法推行;法度政令产生于臣下,百姓就不会听命。所以,明君治理天下,坚持独揽权势,而不与臣下共分;坚持独定法度政令,而不许出自臣下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,统一法规,建立准则,而且坚决地维护它们。所以,命令一下人民就服从。法,是天下的规程,万事的准则。执法官吏,是牵制着人民生命的。所以明君治国,对于阻碍法令的就罚。这样,依法治罪,人民受死也无所抱怨;依法量功,人民受赏也不必感恩。这些都是按照法度处理事情的功效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以法治国,则举错而已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,握有一种法度的控制力量,所以群臣都出于正确的治理而不敢行恶。百姓也理解君主是依法办事的,所以官吏对他们的派使,合法则服从,不合法则抵制不动。人民用法度和官吏互相牵制,下面凭法度与上面办理事务。所以奸诈的人不能欺骗君主,嫉妒的人无法行害人之心,进谗面谀之人不能用其机巧。千里之外,人们都不敢为非作歹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有法度之制者,。不可巧以诈伪。”
     
      权衡,是用来计算轻重数字的,然而人们不去事奉它,并非心里不爱财,而是因为“权”不能替他创造数量的多少,“衡”不能替他创造重量的轻重。人们看到事奉权衡本身没有益处,所以不去事奉它。所以,有明君处在上位,官不能枉法,吏不能行私,人们看到事奉官吏也没有什么益处,所以就不用财货行贿于官吏了。能做到权衡公正来处理一切事情,奸诈的人就不能行私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以欺以轻重。”
     
      尺、寸、寻、丈这些单位,都是用来取得长短实数的。所以用尺寸计量短长,就万元一失。尺寸的计量,虽对于富贵众强的人们,不替他增长;虽对于贫贱卑辱的人们,也不替他减短。它是公平而没有偏私的,所以奸诈的人不能制造错误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以长短。”
     
      国家之所以乱,是因为办事不根据事实而根据诽谤夸誉的议论。所以英明君主在听取意见的时候,对于提建议的,要责成他拿出真实证据;对于夸誉人的,要用试官的办法考验。言而不实的,给予惩罚;试官而败坏官职的,也给予惩罚。所以,假话无人敢说,不肖之徒不敢接受官职。昏君则不是如此,听取意见不考核其真实性,因而群臣就利用虚名来推荐私党;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绩,因而愚污的官吏就进入朝廷。这样,群臣就互相吹捧他们的美名,互相借助他们的功劳,力求扩大交结而不为君主效力了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主释法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;以党举官,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。”
     
      昏君不肯明察臣下的实际功劳,只看夸誉的人多,就行赏;也不肯详察臣下的实际罪过,只看诽谤的人多,就处罚。这样一来,就形成邪臣无功而得赏,忠臣无罪而受罚。功多而无赏,臣下就不肯尽力;行为忠正而受罚,圣贤就无法竭能报国;行贿赂而得爵禄,恶浊的人就混进宫府;委托重任的人不贤而官位很高,人民就背离公法而趋炎附势了。因此,忠诚之士反而失其职守,廉洁之官反而治理不好。所以,K明法》篇说:“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而以毁为罚也。”
     
      一般官吏为官,如行法而不掏私,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。这样,奸臣就力求对他诬陷中伤。人君若不对他的“罪过”调查核实,根据不实之词惩罚他,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夸誉,以便躲避刑罚而谋求禄赏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喜赏恶罚之人,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
     
      奸臣的败坏君主,总是采取渐渐败坏的方法,使君主迷惑而不自觉察。他们在上面对君主进行侦查,在下面向人民收买名誉。他们夸誉同党让君主重视,诽谤非同党的人让君主废黜。对他们所要利之、害之的,如君主听而行之,这样,群臣就全都忘掉君主而发展私交了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比周以相为匿,是故忘主死伎,以进其誉。”
     
      君主没有权谋策略,群臣就容易对他欺骗;国家没有修明的法度,百姓就容易为非作歹。因此,奸邪之人若是执掌国政,群臣的切身利害仰望于他,这样,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,虽有不义之人,君主也是无从知道的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佼众誉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”
     
      凡是所谓忠臣,都是力求修明法度政策,日夜帮助君主掌握法度政策的道理,来治理天下的。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治,国治则奸臣困难,而坚持法度政策者尊显。所以,奸臣所努力争取的,就是法度不要修明,。君主不要觉悟,而自己可以为所欲为。所以,正直之臣得用则奸臣因伤,这乃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并用的必然趋势。奸臣在君主左右,不能不憎恶忠臣。唯其憎恶,就必然窥伺君主的时机而日夜进言危害。君主若不明察而错用其言,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,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贵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忠臣死于非罪。而邪臣起于非功。”
     
      富贵尊显,久有天下,人君没有不愿意的。令行禁止,海内无敌,人君没有不愿意的。蒙蔽、欺骗、侵权、僧越,人君没有不厌恶的。失天下,灭宗庙,人君没有不厌恶的。忠臣修明法度、政策以实现国君的所愿,消除国君的所恶,奸臣的专权者,便用行私来进行危害,忠臣就无从进用他的公正政策了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,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。”
     
      昏君的授爵赐禄,不是依据法度审查功劳;判处刑罚,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查罪过。而全是听从权重之臣的主意行事。所以,重臣要赏的,君主就替他赏;重臣要罚的君主就替他罚。废其公法,专听重臣的主意。这样,群臣就发展私党,重视其臣而忘掉其君,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十至于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的治理臣下,明确他们的职务,而监督他们完成。胜其任者留官,不胜其任才废免。所以群臣都竭尽能力来完成职务。昏君则不是这样行事的。所以群臣只占据官位,接受厚禄,而没有致力于治理国家的,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门而独专其利,只期望统治搜刮人民而独富其家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百虑其家,不一图其国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在上面掌权,国内民众就都能尽心竭力来拥护君主,百官也分工治理来安定国家。昏、君在上面掌权就不是这种情况。虽然国内有勇力之士,却被大臣们私养起来,不让他事奉君主;虽然有圣智之士,却被大臣们私用起来,不让他治理国家。所以,统率的人数虽多,却不能进用;百官虽然完备,却不能支配。这种情况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属数虽众,非以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以任国也。此之谓国无人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,使臣下尽力工作而守法,故群臣努力尊君而不敢顾其私家;使君臣本分明确,地位分明,故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私相抬举。昏君则不然,法度废而不行,故群臣可努力发家;君臣无分,上下无别,故群臣可以私相抬举。这种情况,不是朝臣少,而是众朝臣不为君主所用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国无人者,非朝臣衰也,家与家务相益,不务尊君也,大臣务相贵,而不任国也。”
     
      君主的安官设吏,不只是尊重他们、厚养他们就算完事了,而是使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,执行君主的政令,来治理百姓镇压盗贼的。因此,谁担任的官职大,那就爵尊禄厚;谁担任的官职小,那就爵低禄薄。爵禄,正是君主用来使用和治理官吏的。至于昏君的官员,则是处在尊高的地位,拿着优厚的俸禄,养着自己的党羽,而不以官职为本务。这种情况,官吏就没有作用了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小臣持禄养佼,不以官为事,故官失职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选拔贤者,对于号称有勇的人,用当兵作试验;对于号称有智的人,用当官作试验。在军队里试验有功的就提拔他,在官府里试验干得好的就任用他。所以,用战功的事实鉴定勇怯,用官职的治绩鉴定愚智,这样,勇怯愚智的表现,就象黑白一样分明了。昏君则不然,听言论而不试验,所以说假话的人也得以举用;任用人材而不试官,所以不肖者也没有什么困难。因此,英明君主用法度验证人的言论以求其实际,把官职放在人的身上以考其成果,是专靠法度取人而不搞个人举荐的。所以,《明法篇》说:“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。”
     
      凡所谓功劳,乃是指安定国君,谋利于万民的。破敌军,杀敌将,战而胜,攻而取,使君主没有危殆灭亡之忧,百姓没有死亡被俘之患,这是军士用来作为功劳的。奉行君主的法、度,管好境内的政事,使强者不欺凌弱者,人多势众的不残害人少势弧的,万民竭尽其力来事奉君主,这是官吏用来作为功劳的。匡正君主的过错,挽救君主的失误,申明礼义以开导君主,以致君主没有邪僻的行为,也没有被欺蒙的忧患,这是大臣用来作为功劳的。所以明君的治国,分清职务而考计功劳,有功者赏,乱治者罚,赏罚之所加,各得其宜,而君主不用搞私人干预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治国,分辨是非,考察事物情况,都是用法度审核。合于法度则实行,不合则不实行。客观成果能证实其人的主张,就给予赏赐;不能证实者,给予惩罚。所以,对所谓有智能的人,必须见到成果而后才用他;对所谓有恶行败德的人,必须见到罪过而后才免他。这样,士人就可以下情上通而无人能够妒忌,不肖者就困窘失败而无人能够举用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;“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的治国之道,是定出人民所喜欢的措施来促使他们立功,所以规定爵禄鼓励他们;定出人民所厌恶的措施来禁止他们行恶,所以规定刑罚震慑他们。因此,按其功而行赏,按其罪而行罚,这样则群臣即使夸誉无功的人,也不敢进用,即使诽谤无罪的人,也不可能废免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誉者不能进,而诽者不能退也。”
     
      控制群臣,专擅生杀,是君的本分;牢记君令,接受节制,是臣的本分。威势尊显。是君的本分,卑贱畏敬,是臣的本分。令行禁止,是君的本分;奉法听从,是臣的本分。所以君臣之间的高下地位,有如天之与地;其划分的差别,有如白之与黑。所以,君臣的界限分明,就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。这样,臣下服从君主,就象回响适应声音一样;臣下效法君主,就象影子跟随身体一样。所以,上面发令而下面响应,君主行事而臣子听从;令则行,禁则止,求则得,这就是所谓容易治理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君臣之间明别,则易治。”
     
      明君有一套策略来任用臣下,使群臣可以献出他们的智能,贡献他们的专长。因此,智者便献出他的计策,能者便献出他的成果。用他们的前言核对后果,所贡献的合宜,就赏赐他;不合宜,就惩罚他。设官任吏治民,都根据法度检查成果。遵循法度而又以法治理之,自身既不烦劳而又可使百官分工尽职。所以,《明法》篇说:“主虽不身下为,而守法为之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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