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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首页 > 古文典籍 > 史书典籍分类标签 > 抱朴子 > 用刑

    抱朴子·外篇·用刑

      抱朴子曰:莫不贵仁, 而无能纯仁以致治也;莫不贱刑, 而无能废刑以整民也。 或云:“明後御世, 风向草偃。 道洽化醇, 安所用刑? ”余乃论之曰:“夫德教者, 黼黻之祭服也;刑罚者, 捍刃之甲胄也。 若德教治狡暴, 犹以黼黻御剡锋也;以刑罚施平世, 是以甲升庙堂也。 故仁者养物之器, 刑者惩非之具, 我欲利之, 而彼欲害之, 加仁无悛, 非刑不止。 刑为仁佐, 於是可知也。

      譬存玄胎息, 呼吸吐纳, 含景内视, 熊经鸟伸者, 长生之术也。 然艰而且迟, 为者鲜成, 能得之者, 万而一焉。 病笃痛甚, 身困命危, 则不得不攻之以针石, 治之以毒烈。 若废和鹊之方, 而慕松乔之道, 则死者众矣。 仁之为政, 非为不美也。 然黎庶巧伪, 趋利忘义。 若不齐之以威, 纠之以刑, 远羡羲农之风, 则乱不可振, 其祸深大。 以杀止杀, 岂乐之哉!

      “八卦之作, 穷理尽性, 明罚用狱, 著於《噬嗑》;系以徽纆, 存乎《习坎》。 然用刑其来尚矣。 逮於轩辕, 圣德尤高, 而躬亲征伐, 至於百战, 僵尸涿鹿, 流血阪泉, 犹不能使时无叛逆, 载戢干戈。 亦安能使百姓皆良, 民不犯罪而不治者, 未之有也。 唐虞之盛, 象天用刑, 窜殛放流, 天下乃服。 汉文玄默, 比隆成康, 犹断四百, 鞭死者多。 夫匠石不舍绳墨, 故无不直之木。 明主不废戮罚, 故无陵迟之政也。

      “盖天地之道, 不能纯仁, 故青阳阐陶育之和, 素秋厉肃杀之威, 融风扇则枯瘁摅藻, 白露凝则繁英凋零。 是以品物阜焉, 岁功成焉。 温而无寒, 则蠕动不蛰, 根植冬荣。 宽而无严, 则奸宄并作, 利器长守。 故明赏以存正, 必罚以闲邪。 劝沮之器, 莫此之要。 观民设教, 济其宽猛, 使懦不可狎, 刚不伤恩。 五刑之罪, 至於三千, 是绳不可曲也;司寇行刑, 君为不举, 是法不可废也。 绳曲, 则奸回萌矣;法废, 则祸乱滋矣。

      “亡国非无令也, 患於令烦而不行;败军非无禁也, 患於禁设而不止。 故众慝弥蔓, 而下黩其上。 夫赏贵当功而不必重, 罚贵得得罪而不必酷也。 鞭朴废於家, 则僮仆怠惰;征伐息於国, 则群下不虔。 爱待敬而不败, 故制礼以崇之;德须威而久立, 故作刑以肃之。 班倕不委规矩, 故方圆不戾於物;明君不释法度, 故机诈不肆其巧。唐虞其仁如天, 而不原四罪;姬公友於兄弟, 而不赦二叔。 仲尼之诛正卯, 汉武之杀外甥, 垂泪惜法, 盖不获已也。

      故诛一以振万, 损少以成多, 方之栉发, 则所利者众;比於割疽, 则所全者大。 是以灸刺惨痛而不可止者, 以痊病也;刑法凶丑而不可罢者, 以救弊也。 六军如林, 未必皆勇。 排锋陷火, 人情所惮。 然恬颜以劝之, 则投命者鲜;断斩以威之, 则莫不奋击。 故役欢笑者, 不及叱咤之速;用诱悦者, 未若刑戮之齐。

      是以安於感深谷而严其法, 卫子疾弃灰而峻其辟。 夫以其所畏, 禁其所玩, 峻而不犯, 全民之术也。 明治病之术者, 杜未生之疾;达治乱之要者, 遏将来之患。 若乃以轻刑禁重罪, 以薄法卫厚利, 陈之滋章, 而犯者弥多, 有似穿阱以当路, 非仁人之用怀也。

      “善为政者, 必先端此以率彼, 治亲以整疏, 不曲法以行意, 必有罪而无赦。 若石石昔之割爱以灭亲, 晋文之忍情以斩颉。 故仁者, 为政之脂粉;刑者, 御世之辔策;脂粉非体中之至急, 而辔策须臾不可无也。 肃恭少怠, 则慢惰已至;威严暂驰, 则群邪生心。 当怒不怒, 奸臣为虎;当杀不杀, 大贼乃发。 水久坏河, 山起咫尺。 寻木千丈, 始於毫末;钻燧之火, 勺水可灭;鹄卵未孚, 指掌可縻。 及其乘冲飚而燎巨野, 奋六羽以凌朝霞, 则虽智勇不能制也。

      故明君治难於其易, 去恶於其微, 不伐善以长乱, 不操柯而犹豫焉。 然则刑之为物, 国之神器, 君所自执, 不可假人, 犹长剑不可倒捉, 巨鱼不可脱渊也。 乃崇替之所由, 安危之源本也。 田常之夺齐, 六卿之分晋, 赵高之弑秦, 王莽之篡汉, 履霜逮冰, 由来渐矣。 或永叹於海滨, 或拊心乎望夷, 祸延宗祧, 作戒将来者, 由乎慕虚名於住古, 忘实祸於当己也。”

      或人曰:“刑辟之兴, 盖存叔世。 立人之道, 唯仁与义。 我清静而民自正, 我无欲而民自朴, 烹鲜之戒, 不欲其烦。 宽以爱人则得众, 悦以使人则下附。 故孟子以体仁为安, 扬子云谓申韩为屠宰。 夫繁策急辔, 非造父之御;严刑峻罚, 非三五之道。 故有虞手不指挥, 口不烦言, 恭己南面, 而治化雍熙矣。 宓生政以率俗, 弹琴咏诗, 身不下堂, 而渔者宵肃矣。

      必能厚惠薄敛, 救乏擢滞, 举贤任才, 劝穑省用, 招携以礼, 怀远以德, 陶之以成均, 治之以庠序。 化上而兴善者, 必若靡草之逐惊风;洗心而革面者, 必若清波之涤轻尘。 朝有德让之群後, 野无犯礼之轨躅。 圜土可以虚芜, 楚革可以永格, 何必赏罚可以为国乎! ”

      抱朴子答曰:“《易》称“明罚敕法”, 《书》有“哀矜折狱”。 爵人於朝, 刑人於市, 有自来矣, 岂从叔世! 多仁则法不立, 威寡则下侵上。 夫法不立, 则庶事汩矣;下侵上, 则逆节明矣。 至醇既浇於三代, 大朴又散於秦汉, 道衰於畴昔, 俗薄乎当今, 而欲结绳以整奸欺, 不言以化狡猾, 委辔策而乘奔马於险途, 舍柁橹而泛虚舟以凌波, 盘旋以逐走盗, 揖让以救灾火, 斩晁错以却七国, 舞干戈以平赤眉, 未见其可也!

      “盖三皇步而五常骤, 霸王以来, 载驰载骛。 当其弊也, 吏欺民巧, 寇盗公行, 髡钳不足以惩无耻, 族诛不能以禁觊觎。 重目以广视, 累耳以远听, 抗烛以理滞事, 焦心以息奸源, 而犹市朝有呼嗟之音, 边鄙有不闻之枉。

      作威作福者, 或发乎瞻视之下;凶家害国者, 或构乎萧墙之内。 而欲以太昊之道, 治偷薄之俗;以画一之歌, 救鼎涌之乱, 非识因革之随时, 明损益之变通也。 所谓刻舟以摸遗剑, 叁天而射五步, 掼犀兕之甲, 以涉不测之渊;扲却寒之裘, 以御郁隆之暑, 踵之解除, 颐之搔背, 其为愦愦, 莫此之剧矣!

      “但当先令而後诛, 得情而勿喜, 使伯氏无怨於失邑, 虞芮知耻而无讼耳。 若强暴掩容, 操绳而不惮, 诱於含垢, 莫蔓而不除, 恃藏疾之大言, 忘膏肓之近急, 何异焦喉之渴切身, 而遥指沧海於万里之外, 滔天之水已及, 而方造舟於长洲之林, 安得免夸父之祸, 脱沦水之害哉!

      世人薄申韩之实事, 嘉老庄之诞谈。 然而为政莫能错刑, 杀人者原其死, 伤人者赦其罪, 所谓土木半瓦胾, 无救朝饥者也。 道家之言, 高则高矣, 用之则弊, 辽落迂阔, 譬犹干将不可以缝线, 巨象不可使鼠, 金舟不能凌阳侯之波, 玉马不任骋千里之迹也。

      若行其言, 则当燔桎梏, 堕囹圄, 罢有司, 灭刑书, 铸干戈, 平城池, 散府库, 毁符节, 撤关梁, 掊衡量。 胶离朱之目, 塞子野之耳。 泛然不系, 反乎天牧;不训不营, 相忘江湖。 朝廷阒而若无人, 民则至死不往来。 可得而论, 难得而行也。

      “俗儒徒闻周以仁兴, 秦以严亡, 而未觉周所以得之不纯仁, 而秦所以失之不独严也。

      昔周用肉刑, 刖足劓鼻。 盟津之令, 後至者斩, 毕力赏罚, 誓有孥戮。 考其所为, 未尽仁也。 及其叔世, 罔法玩文, 人主苛虐, 号令不出宇宙, 礼乐征伐, 不复由己。 群下力竞, 还为长蛇。 伐本塞源, 毁冠裂冕。 或沈之於汉, 或流之一彘。 失柄之败, 由於不严也。

      秦之初兴, 官人得才。 卫鞅由余之徒, 式法於内;白起王翦之伦, 攻取於外。 兼弱攻昧, 取威定霸, 吞噬四邻, 咀嚼群雄, 拓地攘戎, 龙变龙视, 实赖明赏必罚, 以基帝业。 降及杪季, 骄於得意, 穷奢极泰。 加之以威虐, 筑城万里, 离宫千余, 锺鼓女乐, 不徒而具。 骊山之役, 太半之赋, 闾左之戍, 坑儒之酷, 北击猃狁, 南征百越, 暴兵百万, 动数十年。 天下有生离之哀, 家户怀怨旷之叹。 白骨成山, 虚祭布野。 徐福出而重号口兆之雠, 赵高入而屯豺狼之党。 天下欲反, 十室九空。 其所以亡, 岂由严刑? 此为秦以严得之, 非以严失之也。

      “且刑由刃也, 巧人以自成, 拙者以自伤, 为治国有道而助之以刑者, 能令慝伪不作, 凶邪改志。 若纲绝网紊, 得罪於天, 用刑失理, 其危必速。 亦犹水火者所以活人, 亦所以杀人, 存乎能用之与不能用。

      “夫症瘕不除, 而不修越人之术者, 难图老彭之寿也。 奸党实繁, 而不严弹违之制者, 未见其长世之福也。 但当简於张之徒, 任以法理世;选赵陈之属, 季以案劾。 明主留神於上, 忠良尽诚於下, 见不善则若鹰鹯之搏鸟雀, 睹乱萌则若草雉田之芟芜秽。 庆赏不谬加, 而诛戮不失罪, 则太平之轨不足迪。 令而不犯, 可庶几废刑致治, 未敢谓然也。”

      或曰:“然则刑罚果所以助教兴善, 式曷轨忒也。 若夫古之肉刑, 亦可复与? ”

      抱朴子曰:“曷为而不可哉! 昔周用肉刑, 积祀七百。 汉氏废之, 年代不如。 至於改以鞭笞, 大多死者。 外有轻刑之名, 内有杀人之实也。 及於犯罪, 上不足以至死, 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, 或遇赦令, 则身无损;且髡其更生之发, 挝其方愈之创, 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。 今除肉刑, 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, 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谪鞭杖, 是轻重不得适也。 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, 至於杀之则恨重, 而鞭之则恨轻, 犯此者为多。 今不用肉刑, 是次死之罪, 常不见治也。

      “今若自非谋反大逆, 恶於君亲, 及军临敌犯军法者, 及手杀人者, 以肉刑代其死, 则亦足以惩示凶人。 而刑者犹任坐役, 能有所为, 又不绝其生类之道, 而终身残毁, 百姓见之, 莫不寒心, 亦足使未犯者肃栗, 以彰示将来, 乃过於杀人。 杀人, 非不重也。 然辜之三日, 行埋弃之, 不知者众, 不见者多也。 若夫肉刑者之为摽戒也多。

      昔魏世数议此事, 诸硕儒达学, 洽通殷理者, 咸谓宜复肉刑, 而意异者驳之, 皆不合也。 魏武帝亦以为然。 直以二陲未宾, 远人不能统至理者, 卒闻中国刖人肢体, 割人耳鼻, 便当望风谓为酷虐, 故且权停, 以须四方之并耳。 通人扬子云亦以为肉刑宜复也。 但废之来久矣, 坐而论道者, 未以为急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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