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必武同志在本世纪初参加过辛亥革命,又是中国最早的共产主义者之一。他的一生,是同中国近百年几个重要历史时期的人民革命斗争紧紧相联系的,是同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和发展、党的主要领导活动紧紧相联系的。中国近代急剧变化的历史潮流,淘汰了多少显赫一时的风云人物。但是,董必武同志始终站在伟大历史变革的前列。他在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,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发展中,不断地随着时代前进。他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,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,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,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。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,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,毕生奋斗不息,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功勋。
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门家。他不但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,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,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,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。他认为,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,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。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,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,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。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,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,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,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。他针对五十年代我国法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地指出,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,一是要有法可依,二是要有法必依。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。特别要抓紧刑法、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。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,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,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,使人民信法、懂法、守法。党员和干部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制。凡自命特殊、置国法于不顾而犯了法的人,不管他地位多高,功劳多大,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。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,对于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这是他留给我们的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