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大凡在作战中,要使士卒在与敌人遭遇时,敢于奋勇前进而不敢后退,而对于畏敌后退一步的,必须用重刑加以惩处。这样,就可以打胜仗。诚如兵法所说:“惩罚罪过要就地执行,绝不迁延姑息。”隋朝时期,大将杨素治军严整。他的部队如有违犯军令的人,立即处斩,而绝不宽容。每当将要对敌交战之时,他就搜求犯有过失的士卒而立即杀掉,被杀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,少者也不下十数人。由于杀人太多,鲜血流遍帐前,而杨素却谈笑风生,若无其事。到了与敌对阵交战之时,他先令三百人进击敌人,若能攻陷敌阵也就罢了,如果不能冲破敌阵而活着回来的,不论多少都全部杀掉。然后又派二三百人再去进攻,对于不能陷阵而生还者仍如旧法全部杀掉。将士们因此而震惧,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奋勇杀敌,所以每战都能获胜。
解析
本篇以《罚战》为题,旨在阐述惩罚制度在治军中的运用及其作用问题。它认为,在对敌作战中,对于那些畏敌不前的加以惩处,就可以使部队临战敢进而不敢退,就可以打胜仗。惩罚与奖赏,是历代兵家治军用兵所常采用的相反相成的两种有效手段和措施。实践中运用得当,真正做到赏罚分明,恰到好处,就能提高士卒积极性,增强部队战斗力。本篇引自《司马法》的“罚不迁列”一语中的“迁列”意即移动行列,句义是说实施惩罚要就地执行。这就是说,惩罚不但严明、适变,而且要果断、适时。只有这样,才能收到惩一儆百、及时教育部众的作用,从而达到整肃军纪、提高战斗力的目的。阵朝大将杨素是以治军严整而闻名于世的。历来军队是有纪律约束的武装集团,只有维护铁的纪律,才能令行禁止,具有强大战斗力。杨素能够严格要求部队,对违犯军令者及时予以惩治,防止部队松散懈怠,这是无可非议的。但是,每战都专门“求人过失”而成批的杀人,特别是对于“不能陷阵而还者”,不问缘由,一律杀掉,这就不可取了。对广大士卒,应以说服教育为主,同时辅以必要地惩治。如果抛开说服教育的一面,单纯以惩罚为乐事,这种惩办主义的作法,非但不能达到整肃军纪,提高战斗力的目的,相反则极易激化矛盾,酿成事变,造成损失。此类情况,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。这是应当引以为训的。